拍卖房产价格高于执行标的(拍卖价格高于执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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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被执行人以查封房产的金额大与正在司法拍卖的房产中止拍卖是否合法
- 2、欠10万,只有一处房子,评估价60万。执行已进入拍卖程序。超标的执行合法吗?最好给出法律依据。
- 3、欠10万,只有一处房子,评估价60万。执行已进入拍卖程序。超标的执行合法吗?
- 4、标的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差过大能否执行拍卖
- 5、被执行人有多处房产,总价值远超执行标的,怎样选择拍卖标的物
- 6、执行案件过程中,抵押的房屋没有产权登记,房屋能否执行?房屋市场价值超过执行标的的一倍能否执行拍卖?
被执行人以查封房产的金额大与正在司法拍卖的房产中止拍卖是否合法
如果被执行人的房产远大于案件标的是否合法,需要注意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余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被告没有其余财产可以申请保全的,被查封房产远大于案件标的的中止拍卖不合法,如果有其他拍卖是合法的其余财产的那么可以和***协商中止
欠10万,只有一处房子,评估价60万。执行已进入拍卖程序。超标的执行合法吗?最好给出法律依据。
不属于超标的执行。
最高法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楼上说的一处房产不可执行的问题可以变通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可以查封此房,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拍卖、变卖或抵债。
故执行***可以根据第七条在保障被执行人必需居住房屋的前提下拍卖房产,被执行人可以租房的。
欠10万,只有一处房子,评估价60万。执行已进入拍卖程序。超标的执行合法吗?
不合法,欠款只有6万元,***是不会拍卖房子的,因为房产的价值远远大于4万元,属于超标的查封。
***的判决中规定了你还款的期限,过了期限,对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房子可以估价,(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标的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差过大能否执行拍卖
当然可以。扣除拍卖费用、执行费用及应当支付的标的后,剩余的款项交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有多处房产,总价值远超执行标的,怎样选择拍卖标的物
被执行人有多处房产,总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会选择跟欠款差不多的作为标的物。对于超过执行款的标的物***是可以进行处置的。多出来的钱***是会返还给被执行人的。
执行案件过程中,抵押的房屋没有产权登记,房屋能否执行?房屋市场价值超过执行标的的一倍能否执行拍卖?
对于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是可以进行执行的。超过执行标的房屋是可以进行拍卖的,拍卖款项用于执行款的给付后,剩余部分返还被执行人。\x0d\x0a最高***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x0d\x0a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x0d\x0a \x0d\x0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军事***,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x0d\x0a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注意如下问题:\x0d\x0a一、各级人民***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x0d\x0a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x0d\x0a三、执行***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x0d\x0a特此通知。\x0d\x0a\x0d\x0a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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