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产税减免政策(房产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19)

房产知识 59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2019年房产税减免政策,以及房产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19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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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p

房产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1、根据《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计税依据含增值税吗?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租金计税依据是增值税不含税价格;如果是租金免征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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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优惠政策

有下列优惠政策:(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1.经县、市***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2.经县、市***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征收政策

1、《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征收的政策。2、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减征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3、减税具体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最高为50%。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x0d\x0a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x0d\x0a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x0d\x0a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x0d\x0a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x0d\x0a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x0d\x0a 《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x0d\x0a因此,除《条例》第五条法定免税外,《条例》第六条就是通常所称的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就是企业生产经营亏损,且纳税困难的,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应提供的资料如下:\x0d\x0a (1)企业财务报表;\x0d\x0a (2)减免税申请表;\x0d\x0a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x0d\x0a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房产税减免

房产税 减免政策如下: (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 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二)单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3、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5、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其应纳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对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7、对房改后企业拥有部分产权的房产,凡企业已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的,不再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未按规定作核销“固定资产”帐务(未核销或部分核销的)处理,且照提折旧的,应按企业计提折旧的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既未核销“固定资产”又不计提折旧的,应按企业拥有产权的比例计算征收房产税。 8、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 9、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工会进行文化事业宣传所使用的房产,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10、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产,在处置前若闲置未用,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 11、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1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16、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分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17、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的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18、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19、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20、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在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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