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稽查案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实务与案例)

房产知识 678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产税稽查案例,以及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实务与案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新建厂房消防验收不合格要交房产税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产税稽查案例,以及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实务与案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新建厂房消防验收不合格要交房产税吗

1、首先回答你,理论上只要你的厂房处于未实际使用转态(包括也无任何生产设备入场),且是“在建工程”状态的,就暂不需要缴纳。这个原则上是这样,各省执行的细则,最好还是去当地税局咨询一下放心。

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但你如果已经有使用,那就不管你消防验收过没过了,实际使用次月起你就要申报缴纳。逾期将来肯定会被税务稽查,会有税款以外滞纳金和罚款。

举个例子:江苏省某工业企业委托某施工企业新建一栋厂房,16年5月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由于特殊原因,该工业企业在16年8月才完成厂房验收手续,并且从当年9月开始申报房产税。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稽查时发现了厂房投入使用却没有申报房产税,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解释说房产税应当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税务稽查纠正了该企业的看法:厂房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应当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随后,税务机关责令该工业企业补缴16年6-8月份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的0.5倍的罚款。

企业银行家李世勇先生***访9:集团公司税收筹划三原则和必要性

每一个企业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就会涉及税务事宜,每一个人取得的大部分所得、拥有的大部分财产都需要纳税,在近些年税收政策频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推动启用金税工程,启用电子***,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等;在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助力之下,税务改革加速推进,纳税人的税务思维也需要与时俱进。

在此背景下,我们***访了企业银行家李世勇先生,他是在实务中厮杀出来还盯着理论不放的人,他拥有多元化大型集团丰富的税收实战经验,也经历过大型的税务稽查,他提出了集团公司“税收筹划三原则”,也提出了税收筹划的三大必要性。

希望通过我们的***访,能够让大家对集团公司税收筹划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为企业家和从事于税收筹划的工作者提供一些借鉴。

记者: 李先生,您好!很高兴再次见到您,很多人不是很了解税收筹划,请您简单介绍一下税收筹划。

李世勇:

您好!很高兴见到你,也很高兴能够和大家交流税务筹划。虽然税收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有很多人对它不够了解。我简单介绍一下税收筹划,它就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政策指导,选择最利于企业的税收方案,来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负,将企业的税收利益最大化。因而,我所讲的税收筹划不是让大家筹划去偷税、去漏税等干一些违规违法的事情。但是在实际税收业务操作过程中,有一些人把税收筹划和偷漏税混为一谈,偷税漏税是主观故意的违法危险行为。大家还是要对税收筹划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任何一个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不是朝夕间的事情,既要具有非常专业税务技能,又要熟悉业务循环,还要具备顶层架构的设计能力等。

记者: 您在税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希望您能够和大家分享一些真实税务案例,以供大家学习和借鉴。

李世勇:

可以的,我很乐意和大家分享,希望能够带给大家某些启发。

大家知道,在财务人员职业生涯里会和税务机关打交道,这个过程也是企业财务人员成长和成熟的过程;在这方面我是非常***的,有机缘巧合的因素,让我在一个多元化集团中经历了四级经营的单元到一级经营单元,让我由一名事务性员工转变为一名业务型管理者最后转型为一名能够参与到企业决策当中,因而让我有机会在各层级中边干边学边思考。在工作中我结识了许多税务局的朋友,也和征管局的朋友聊过人生,也和稽查局的工作人员斗智斗勇过,到后来站在集团税收筹划的视角上再审视和回顾这些事情更是别有一番风景,我和感激曾经打交道过的税务局领导,有保税区的、有乡镇的、有县级市、也有地级市,也有省级和中央的一些领导,也很感谢在这方面启迪我人生智慧的老师。我今天和大家交流的内容,不是一个人独有的,而是我思考汇集了许多人的智慧,通过我传递给大家,也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我从企业日常的一些涉税工作、应对税务稽查和税务筹划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些案例。

第一个方面,日常涉税工作的一些事情。

这是一些非常琐碎、重复性非常强的事务型工作,对于这些工作而言要认真细致,稍微不慎就会造成税务损失。在很多年之前,我接手主持集团下属一家合资后租赁公司的财务工作,接手之后发现企业缴纳的房产税金额比较高,于是我安排财务人员调取了成立之初企业在税务局办理房产税最初的原始档案资料,我发现征税依据为自由房产,而不是租赁房产,就这样一个不起眼的差别,导致企业每年都要多交房产税。后来经过我们团队的努力,房产税征税依据修改为以租赁费用计征,于是以后每年可以少缴房产税;对于前几年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也需要从财政退回来,打什么时间从财政部门退回来也是一个难题,后来经过了曲折又坎坷的历程,***的是企业的主管税务局长很理解也非常支持的情况下,以前年度多缴纳的房产税从财政退还到了公司银行账户上。因而,经办税务业务财务人员要具备一定税务知识,还要非常严谨、非常细心,否则也容易出现多交了税金而自己不知道的情况,更何谈企业如何去进行税收筹划了。

有的时候也会巧妙借助第三方桥梁来协助企业做一些事情,一年一次的企业所得税金汇算清缴也是对企业财务的一次考验,通常汇算清缴之后便会面临企业所得税稽查。我经历过中美和中法合资企业的汇算清缴,也经历过总公司和分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也经历过股权单一的子公司汇算清缴工作。对于一些复杂的汇算清缴工作,可以借助税务机关信得过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协助,由独立的第三方出具一个《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能够帮助企业比较顺利的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要留意中介机构和企业之间作为业务沟通双方签字的《鉴证报告交换意见》及其底稿内容,这里面也有一些学问。

甚至有的时候也需要逆向思维。企业和征管分局之间需要保持一个正常的良好互动,如何能够做到呢?说到这里很多人想到是个人感情沟通,下面的内容是以另一个视角去看待这件事情,做到让企业好做事,让征税机关好做事,这里面有一定的学问。我认为要把握住两点。首先,有的时候税务机关也需要帮忙,这就需要企业可以通过预交税金的方式协助税务机关完成阶段性征税指标;但有的时候税务机关找到企业,很多企业会很较真找种种接口来推辞。第二点,在日常关系融洽的岁月里,每年可以尝试邀请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一次账务,让征税机关的工作人员指导一下公司的税务业务,可以检验企业的税务管理状况,然后有方向性的修正调整;也借此机会向征税机关宣传企业,最后争取让税务机关出具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再补交上一部分税金,但不要涉及到罚款和滞纳金,更要避免税务机关出具会给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运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的《税务处罚决定书》。这是长期主义思考的一种做法,国家为了减轻企业应对税务检查的负担减少税务局重复进户的现象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第一条“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负进户执法”规定。因而,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际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这就是主动邀请税务机关来企业查账的奥妙之处。

第二个方面,应对税务稽查的一些案例。

有一次,经历了由中央部门单独下文的一次税局稽查。这是一家在保税园区的中外合资的高 科技 企业,在园区内年纳税额通常会排在前三位名,这家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年稽查局对公司进出口和免税业务进行稽查,最后着重围绕着其中对免税内容展开了反复讨论。后来发现这是中央部门在政策衔接上出现了时间空隙而导致,后来通过公司提出的书面申请,在中央部门层面又下达了一个文件化解了这次税务稽查危机。

另外一次,经历了市稽查局对企业高额利润的重点稽查。2008年自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席卷了全球经济,国内实体企业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有一些企业的经营面临一些困难,但公司却逆势高速增长。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市国税稽查局对市内享受税收优惠、高获利企业、固定资产较少和未进行固定资产再投资的企业进行了重点税务稽查。我所的公司恰好属于以上稽查范围,因而被列为市重点稽查对象,我代表被审计方对接这次税务稽查工作;同时被稽查的大型公司中有一家美国机械公司(身为省级机械总公司)。我从集团的轻资产运作战略的角度讲述,结合公司如何抓住经济下行的趋势进行并购扩张做了介绍,让稽查组人员明白了账面轻资产背后的企业战逻辑;又结合当时由彭博士团队建议经董事会同意在陈老师主持下实行的“三大战略法宝”中的“微利经营”和“服务营销”业务逻辑,又将其融入公司的具体业务中介绍如何发挥价值。经过半年的税务稽查,稽查局认为公司的投资战略思维是超前的,公司的业务经营战略也是超前的,不存在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是优秀的公司。而同时被稽查的这家美国子公司不仅补交了几千万元的税金、罚款和滞纳金,也被降低了税务信用评级,还被列为以后税务局重点关注对象。

还有一次,经历了市稽查局对原料***购业务的重点稽查。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市国税稽查局从异地抽调稽查人员对下属板块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从公司调取了大量财务纸质和电子版档案。这次稽查组人员能力非常强,获取的资料也非常全,提出的稽查结论都非常有针对性,提出了诸多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的业务点。后来经过我们的努力均一一得以化解,在此我列举其中一项:稽查组以过磅单和入库单为线索,提出公司原料***购业务存在不真实入库行为,进而以虚增原料***购成本以降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金。我给稽查局的书面反馈文件中详细的阐述和佐证了此业务的真实性,公司以过磅单样式是否统一,体现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要求。我们还提出要求双方对原料库存进行现场盘点,后来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公司的原料进行了盘点进一步佐证了公司原料***购业务的真实性。

第三个方面,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一些事情。

集团化公司一盘棋来运作税收筹划。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有些内容不方便详细展开来讲,在这里我笼统的介绍一下。这里面既涉及到利用***个人所得税金政策,又涉及到利用保税区等国内地区税收差异筹划企业所得税金,还涉及利用香港和新加坡税收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还涉及到利用全产业链内进行税收筹划,当然也会运用即征即退、税收减免和返还政策等。对一个大型集团而言,这是一个系统的税收筹划网络,有的税务筹划也要和资金池筹划相结合,因而需要具有系统思维和顶层设计的能力。有的企业没有税收筹划层级观念,搞了一个全体财务成员进行税收筹划,看起来花了很大的力气、大张旗鼓声势浩大的去做,实际上未进行系统性的税收筹划。在很多年之前,我负责的下属区域盘活了一家倒闭的工厂,这家企业曾经无论在销量、销售收入以及利润方面,都是当地区域的佼佼者,但是出乎意料的是这家公司因为补交税金、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而破产倒闭;由分子公司单独进行税收筹划是行不通。

在职场中一路走来,经历了太多与税务相关的业务,还经历过同行的精准举报、个别离职管理人员的举报等情况,企业的成长历程是一个不断树立挑战目标、不断克服困难实现目标的过程,个人的成长也是在这种职业生涯中不断挑战自我来实现的。

记者: 刚才您列举了一些税务工作案例,您在税务方面有什么感悟或者体会呢?还请您分享给大家。

李世勇:

因为工作需要让我有机会接触许多税务工作者,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许多的闪光点,他们有从军队转业从事税务工作的公务员,也有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的大学生,还有专门从事税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他们的专业能力、个人素养等方面都非常强,这些人很聪明也很有智慧,并在税务系统中得到系统培训。因而和这个圈子的人打交道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施压、自我成长的过程,我始终怀有一颗敬畏和感恩的心,我的感悟体会还真挺多的,我归纳为“税收筹划三原则”,希望对集团化公司的税收筹划有一些参考价值。

原则一,税收筹划要有顶层设计支持,确保合规合法。

我经历了很多次数的税务稽查,总体而言都化险为夷了,里面不乏有我自己的勤劳和努力,我认为最主要因素是顶层税收筹划到位,正是因为企业在结构层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情,对于招待费用和差旅费用等一些***问题,在重点税务稽查面前都是些小毛毛虫。当然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内容,对于企业重大战略规划、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营活动,关乎企业的兴衰与存亡,具有复杂的复合风险,尤其多元化大型集团的组织体系非常的庞大,涉及到的业态也非常广,这就需要站在各业态的最高端去思考筹划税收,将税收筹划融入到集团的战略之中,在无形中融入到企业经营中。

原则二,税收筹划要有业务逻辑支持,确保合情合理。

企业的税务筹划均需要融入到企业的经营当中,缺少业务逻辑支持的税务策划很容易会被监管机关定性为偷税或漏税行为这样,这样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会让公司陷入到被动当中。因而,税收筹划的人员需要深度了解行业状态、公司经营战略、公司的业务运行逻辑、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这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只要沿着这个脉络去做,税务筹划的人员才会将税务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结合起来,税务筹划人员才能够和税务执法人员保持一个顺畅的沟通。

原则三,税收筹划要具有基层业务支撑,做到平稳落地。

从税收筹划的整个环节来看,账务处理属于末端环节了,在这个环节上的永恒的税务筹划主题就是规范、规范、再规范,能够将资金流水账、纳税申报账和会计账“方起来”实现数据一致,最终确保税务筹划的平稳落地。对资金账不能掉以轻心,货币资金是企业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资产,因此企业每月都应认真核对每笔款项的进出记录,对存在出入的地方及时处理,从而实现资金帐和财务账的一致;对税务账要有敬畏之心,企业税金是在财务账基础上进行调整后计算出来的,调整事项涉及企业的收入、成本及费用,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因而需要确保计算过程中的正确,尽量不要发生因计算失误而影响税务评级;对于财务账的细节处理也要严谨,税务机关使用的查账软件具有强大的功能,仅仅“摘要预警分析”和“分录分析”功能就能够相对准确找到问题点。

记者: 难道企业一定要进行税收筹划么?

李世勇:

我在《面对国内新四大红利,集团公司经营维度提升之道》***访中层提到企业要由低纬度经营上升到高纬度经营,而“政策经营”便是高纬度经营内容之一,税收筹划是当今集团公司的必修课内容之一,税收筹划存在三个必要性。

必要性一,企业家要关心政治。

我们是政治挂帅引领 社会 全面发展的国家,企业家听党的话,跟***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 社会 发展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提出“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 请大家注意,我们现在的改革特点:一旦启动,就会强烈地推动。比如说军队改革,***调整为五大战区,三十万军队干部转业。因而,为 社会 创造财富的企业家需要关心政治,有句话说的好“没有成功的企业,只有时代的企业”。聪明的企业家能够通过政策去分析后果怎么样、会演变出什么,从而为自己做决策,但不要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情,否则就会面对直接的税收损失,包括追缴税款、少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不受追缴期限的限制,一旦被定性为这三种行为就会面临无限期的追征。也会影响公司的资本运行情况,在已经或即将在债券和股票市场全面推行的注册制大背景下,这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纳税信用是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有些不当的行为会构成犯罪,按照《刑法》规定“纳税人***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也会危及到个人品牌和形象,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会在媒体上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违法者的信息,失信者会面临不能坐高铁、无法坐飞机等“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窘迫局面。

必要性二,“政策经营”已经大型集团核心竞争力之一。

大型集团的发展战略要契合国家的战略,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大型集团公司,无不是踏着政策方向而发展起来。企业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规模在10亿元至100亿元之间是内部治理红利,这是一个平山头的过程,以让组织的头脑够灵活、身段够柔软;到了100亿元至1000亿元是人才红利阶段,这是一个快速完成高端人才储备的阶段;而超过1000亿规模的时候,这是战略红利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企业的领军人才要能够引领企业踏着国家战略方向的步伐去走,才会进入新蓝海、才会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比如:苹果公司通过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让人云里雾里、眼花缭乱的复杂结构关系进行税收筹划。表面上每台电脑似乎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转了一大圈,但实际上些只不过是账面上的处理,而经销商提货地点依旧是电脑的生产地。但一圈转下来,通过转移价格方式,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利润主要留在了开曼群岛的苹果公司,这带来了极大的税务节省。后来,美国参议院和证券交易所对苹果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结论是“苹果的整个税务架构是合法的”。不仅仅苹果公司,比如可口可乐、宝洁、英特尔公司都在开曼群岛开设子公司,他们的做法是将盈利通过转让定价等各种渠道转移给子公司,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苹果公司的这种避税方式是“双层爱尔兰汉堡”,这种税务筹划方式对我国的企业也极具借鉴意义。2021年初,格力电器智能制造生产基地签约落户临沂综合保税区,临沂是南北大通道的中心枢纽有“物流之都”的称号,向南可辐射长江经济带,向北可以辐射京津冀城市群,在税收筹划上也有深层的布局思考。

必要性三,这是对家庭财富通道的管控和经营。

确保家族财富进来入口,为家族财富延续继承开好头。在国外是不开***的,他们通过现金管税收,而我们是以票为主以现金等手段为辅。在这个大数据法制化的 社会 ,所有资金的来龙去脉都会透明化,因而我们需要对家庭的财富通道进行管控和经营,以确保获得财富的正当性。在税金管控这套制度里,将钱拿在手里就安全了,不安全的,这是很危险。想将钱花出去也很难,买了固定资产表明你的财富增加了,在银行存款、贷款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在收入没有纳税的情况下,钱是怎么来的呢?如果没有纳税,就需要到税务局里去把税金厘清楚。企业的钱和企业家个人的钱是两回事,税务局一张税票就可以将拿回家的钱给收回来,甚至还会面临法律风险;企业家不仅仅要让企业有钱,还要让个人合法的有钱,因而需要在公司层面进行企业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的筹划和管控。家庭财富还涉及到延续继承,如果将灰色的财富传承给子孙后代,这会将潜在的危机也传承给下去。有些人希望借助洗钱的手段将将财富脱白;但国内加大了对反洗钱的打击力度,央行披露了2021年“1号罚单”,中信银行因四项违法行为被罚2890万元,违法行为类型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去年初,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也因存在反洗钱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央行开出千万级罚单。近年来,央行对反洗钱领域的监管持续加码,央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新增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还将银行理财子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业务的***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畴。在国外对反洗钱的打击,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将洗钱风险国家被分为两类:高风险国家地区和 加强监控国家地区。对于所有被认定为高风险的国家地区,FATF 呼吁和敦促其成员国家和所有国家加强尽职调查,并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呼吁各国***取反制措施,以保护国际金融体系免受来自这些国家地区的持续性的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威胁。

记者 :您还有什么其他的思考?

李世勇:

今天先做这些分享交流,其他内容我们下次交流。

记者:

非常感谢李总的分享!涉及税收筹划的内容我们***分两期***访,期待着下一次***访交流。

结束语:

我们所享受的一切公共物品都来自税,如果没有税金,我们就很难看到警察和公路,也很难得到秩序和安全;我们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我们也需要关注税收的变化,每一个人和企业也需要积极应对。

一般税务稽查都查哪些方面呢?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和国际货物运输***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实用,税务稽查的几个重点!

三、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税务稽查最坏结果

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稽查审理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扩展资料:

税务稽查流程包括四个部分:选案、实施、审理、执行。

1、选案: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

2、实施:根据选案所确定的稽查对象,组织稽查人员实施检查,***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证人证言、原始书证材料,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将案件移送审理,并对涉税疑点进行查证;

3、审理:审理环节是税务稽查局的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4、执行:有问题的企业自觉更正,逾期并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将被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务稽查

税务问题,作业,要分析的,急

有现成的答案省的打字了,你把下面这段文字好好看看:) 某市国税局2007年3月,对某企业2006年度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2006年4月少列收入40万元,少缴增值税6.8万元,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0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2007年4月,该市地税局又查出该企业偷逃房产税5万元,2006年度该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20万元,该企业全年累计纳税150万元。 该企业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在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国税部门认为,该企业偷税数额6.8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6.8万元)的比例为6%,不能构成偷税罪,应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而地税部门则认为,该企业偷税数额5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25万元)的比例为20%,已构成偷税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本案中,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分歧在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因查补的税款均超过1万元,所以这是判定是否构成偷税罪的重要标准。那么,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究竟是如何确定的?这两种观点到底哪个正确呢?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从以上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处理意见都不完全正确。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应该是包括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查补税款的总额与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额的比例。所以该案件正确的处理意见是:本案的偷税数额为11.8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31.8万元)的百分比为9%,不构成偷税罪,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稽查一般查哪些方面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和国际货物运输***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实用,税务稽查的几个重点!

三、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关于房产税稽查案例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实务与案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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