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房产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房产知识 582
今天给各位分享小规模房产税优惠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小规模不动产租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今天给各位分享小规模房产税优惠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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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不动产租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小规模不动产租赁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已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计征房产税时不可以扣减增值税额.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p

小规模纳税人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5号)文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应税销售额4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很多人以为小规模纳税人季度45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没有了,其实是错误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不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5%征收率的,依然适用原优惠政策,月度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样注意开具专票的部分不得享受免征政策。

5%征收率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0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并非一回事,小规模纳税人是站在增值税的角度划分的,将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或联系四个季度)超过500万元的,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公司若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未超过500万也可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是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定义的,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公司。

企业可能同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免征两费一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年12号)文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水利基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若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不涉及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则纳税人享受上面条和二条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则相应的附加税费也无需再缴纳,需要正常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同属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3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率为25%×20%=5%。比如某小微企业2022年实现年度利润为250万,纳税调整额为+30万,则该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0×2.5%+(250+30-100)×5%=6.5万。

重庆小规模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重庆小规模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如下几条:

1、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23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新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延长执行对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延长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延长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7.延长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绝配),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类 减税政策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3.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乎戚、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扣除

5.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6.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对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减免租金业主,按减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8.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并顷指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9.延长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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