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房产税的论文(房产税征收的合法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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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由金融学原理分析当前某一社会现象 写一篇论文
- 2、求一篇关于我国房地产交易制度缺陷及完善的论文5000字
- 3、求助论文高手关于税收论文
- 4、求一个经济学论文题目,要求 1:题目范围小 2.比较好写。
- 5、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的论文
由金融学原理分析当前某一社会现象 写一篇论文
下文仅供参考,真正的论文必须有来自本人的见解和思路,别人的观点和思路对于当事人只有参考的意义否则任何人都写不出真正的好论文。
央行房贷政策的金融学分析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过热现象日显突出,且势头不减。持续不断的升温加重了人们对房地产业危机的担心,也引起了决策层的高度重视。2003年以来,中央银行多次出台相应政策,试图遏制潜在的泡沫和可能由此引发的危机。其中相距最近的两次是2004年10月29日和2005年3月17的房贷利率调整,期间不足5个月,可见央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同时也反映出央行对过往政策效果的不满意。事实上,央行当前房地产政策效果确实存在一定问题,2004年10月的政策出台虽短暂地抑制了一下房价上涨趋势,但很快就失去预期作用,同年的一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的报告就指出,2004年的房产价格平均涨幅远高于上年度。
而2005年的这次调整也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控制住房产价格的上涨,同年7月份国家统计局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全国住房平均价格比上年同期上涨近10%。尽管同年9月份以后陆续传来房价开始下跌的消息,但只是暂时的,截至到2006年底的数据证明了央行一系列政策的失效性。
一、当前我国中央银行房贷政策的特点
1、形成以住房贷款利率为主要工具的政策体系
纵观当前央行应对房地产过热现象的政策取向不难看出,利率手段是政策体系的核心内容,中央银行几次调整都集中在利率工具上,只有2005年3月17日的调整涉及了一项利率以外的头寸——住房贷款首付率。而利率调整的主要做法就是提高房贷利率,试图通过利率的杠杆作用来提高房地产业参与者的资金成本,从而达到抑制产业过热的目的。
2、调整次数频繁,步伐平缓
从近年中央银行出台相关政策的频率来看,2003年以后政策间的时间间距普遍偏短;而从每次调整的步伐看,又明显呈现出稳定、平缓的特征。这一方面体现出决策者的迫切心情,同时也反映出决策者的谨慎态度。尤其在调整步伐方面,他们没有***取激进的方式来应对当前的房地产热度,而是稳扎稳打、步步为营。2004年10月的加息措施主要针对存贷款的基准利率(上调0.27%),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则相对较小,从中可以看出央行政策似乎更注重指导性和示范性。2005年3月17日的调整比上一回更进一步,明确地将住房贷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上浮,但步伐不大,形成了以稳定、平缓为主要特征的政策机制。
3、房贷利率与一般贷款利率水平逐步趋同,灵活性逐渐增大
2004年之前,中央银行的房贷政策强调优惠特征,即实行低于普通工商企业贷款的利率水平,2005年3月的政策调整则实现了贷款基准利率的并轨,以及实施水平的趋同。同时,在政策灵活性方面也有了很大改善,过去商业银行发放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受到严格的档位限制,而新的房贷政策只设定利率下限,将上浮权限全部交给商业银行掌控,基本实现了房贷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条件。
二、当前央行房贷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看,人民银行当前的房贷政策并无不妥之处——利率的提高势必增加了房产购买者、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成本,从而降低过热的需求欲望,使均衡价格降低,进而抑制膨胀的房地产投资预期,同时也能够通过加大投机者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达到打击房地产投机商的炒作企图,实现全面地抑制过热现象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利率的提高也可以向整个经济社会传递一种政策导向信息,并通过信息的示范效应来控制潜在的宏观经济升温的问题。
但现实情况是政策指向并没有在实际经济活动得到充分体现,反倒是逆政策倾向越发突出(尤其是2003年——2005年3月政策调整前这段时间最为典型,)。而且房价走高的问题已不再是个别地区的问题,而是全国性的、大面积的现象。为何这样一项几乎完全符合传统经济学原理的政策却在现实中受到无情的打击呢?有些学者将矛头指向市场,甚至是市场参与者,将问题归罪于参与者的非理性市场行为。应该说,这样的指责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对解决眼前问题意义不大。根据现代有效市场理论,即便是那些根据严格的经济学假设界定出的效率低下市场(甚至是无效率的市场)中,相信市场仍是首要的(市场缺乏效率并不影响有效市场假设),除非掌握确切的信息,否则不要轻易断定市场是错误的(Aswath Damodaran)。因此,将目光转回到政策机理与理论逻辑本身上来,仔细分析政策本身的问题也许才是当务之急。
从当代金融学理论和观点来看,当前央行放贷政策效应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主要由以下几点原因:
1、对房地产价格的均衡状态的理解有误
表面上看提高房贷利率可以通过提高购房者成本来降低房地产需求(打破原来均衡,建立新的均衡),在供给不变的状态下降低房地产的均衡价格,进而降低投机者的利润率,使部分投机商退出该市场,实现抑制房地产业过热的问题。这是传统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并且对一般房产消费者是有效的,因为房产对一般消费者是消费品(商品),然而这种做法对投机者来说却是无效的,因为房产对他们来说不是商品而是资产,是投资对象。根据现代资本资产定价理论(CAPM),决定资产均衡价格的因素不是商品的供求均衡,而是资产的风险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均衡,*因此任何试图通过供求均衡机制来实现抑制房地产投机商投机欲望的努力都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
将上述理论与MM定理有机结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项资产的融资成本不取决于其来源,而只取决于其运用,也就是说,是一个资产的融资成本由投资(机)者对该项目的盈利预期收益#决定的,而不是融资成本决定投资(机)预期收益。只要投资(机)者对房地产的升值预期不改变,简单地改变融资成本不会使投机欲望得到遏制,这也正是当前央行政策几乎失效的主要原因所在。※
即使换一个角度,如果我们把房地产看作是投机者的一项期权的话,当前中国房地产业中的投机者无疑将房地产价值做成了一项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看涨期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率的提高实际上提升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加上整个市场看好未来房产价格所带来的时间价值,房价不降反升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了。
2、政策对象界定不清,真实需求受到冲击
作为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政策对象的确定至关重要。房地产过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房地产投机造成的,因而遏止投机态势作为央行政策的主要部分是对的,但是如何遏止没有在央行的政策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已经出台的央行政策体系对对象的界定似乎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未能有效区分真实需求与投机者需求,结果是,每次央行政策一出台,首先感到不安(甚至是失望)的不是投机商,而是出于真实需求的潜在普通购房者,这些人(绝大多数是工薪阶层,迫切需要解决住房问题)往往是几年前就开始设计购房方案,好不容易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状况(主要是由放贷利率构成的后期成本)准备开始实施方案了,利率一提高,成本立刻上升了,于是不得不推迟已经制定好购房***。而这些潜在真实需求一方面沉淀下来,进一步加大了投机者对未来房地产市场预期值,反而***投机需求的膨胀,进而推动了新一轮过热的冲击;另一方面,一部分退出的购买力会转向房屋租赁市场,使房地产投资商现实的利益得到及时满足,同样会增加市场对房地产业看好的预期。
3、政策头寸单一,忽略了头寸矢量可能带来的溢出效应
目前我国中央银行放贷政策体系中,利率几乎是唯一头寸手段,但以头寸体系的最大弊端就是政策效果的可控程度下降,而且容易带来相应负面效应。现代金融理论认为,头寸是矢量,可以多维分解,产生多向头寸向量,从而发挥多种作用。如果我们把央行放贷政策中的利率工具视为一项头寸的话,它也可以分解成许多向量,从而带来一些可能意想不到的溢出效应。
首先,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提高利率水平相当于做空购房者的购买能力,而住房购买力可能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内需中最主要的推动力了,因而做空住房购买力相当于做空内需,同时做多了国民经济发展对对外贸易的依赖,这与我国的长期经济目标(包括利率市场化和汇率逐步放开)是相悖的。
其次,从转型经济的客观需求看,“城市化”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城市化”本身也可以带动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做空房地产业,某种意义上也在做空上述目标。
除此之外,做空地产还可能意味着做多商业银行的贷款渠道(因为商业银行要生存,就必须保证必要的盈利,相对安全的房贷被做空后势必会寻求新的贷款渠道),而被做多的贷款渠道若不能做到比房贷更安全的话,做多贷款渠道的同时也会做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做空地产还意味着做多房地产投机商对境外资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的需求,结果必然是做多投机商绕开央行管制动机,同样应该引起重视。(实际上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信托资金为房地产业融资的现象,客观上增加了中央银行的监管难度。)
三、对策建议
1、央行政策必须与税收政策相配合
根据现代资产定价理论和MM原理,贷款利率不能改变一个项目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实际上就是不能改变一个项目的价值,这个价值是时间价值的概念,也就是说,投资者往往根据他对市场的预期来推断项目的现值,在现值明确的情况下,决定投资者投资欲望的主要因素是内部收益率。当内部收益率高于他的机会收益率时,投资者当然会选择继续投资;而当内部收益率低于机会收益率的话,投资者才会放弃原有的投资预期。
根据这一道理,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有效手段之一应该是税收政策。开征房产税可以降低投资者投资项目现值,从而使其内部收益率相应下降,一旦下降到机会收益率水平之下时,投资者自然会放弃投机项目。开征房产税与提高贷款利率的最大不同也恰于此:前者改变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我们把房地产看作是获得宏观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价值的实物期权的话,房地产的投资相当于购买了一项买方期权(周洛华,2005),而开征房地产税则相当于这个买方期权的分红,支持有期权而不持有标的物就会失去分红的机会,从而使期权的价值下降;同时实物房产的持有人还要承担这些税收,成本却在上升,因此房地产这项实物期权的价值就会更低了。
2、丰富政策工具,有效界定目标对象
从当前央行政策工具的种类来看,品种单一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单纯依靠利率的杠杆作用,非但不能改变房地产投机商的预期收益,反而会使房地产的真实需求受到打压,尽管央行不止一次出面解释“调整不是针对老百姓”,但市场听不懂解释,它只能所做出的反应真实地将单一工具的弊端暴露出来。
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条很重要的途径就是丰富政策工具。利率工具的主要作用范围是银行融资渠道,这条通道的特征之一就是无偏性,即不区分作用的对象,如何保护房地产真实需求,不妨借鉴一下香港经验,即建立房地产基金,一方面利用基金的杠杆作用丰富央行政策渠道,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基金的倾向性来缓解因提高利率而给真实需求带来的冲击。
3、建立多头寸政策体系
政策手段头寸单一的直接后果是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根据有价证券***理论,任何一项政策都可以利用现有工具进行***,而对***品的解剖分析则可以使人们较为清楚地看到政策的头寸体系与目标的一致程度。而一旦发现***因子与目标相悖的现象时,应建立相应头寸克服因子中的负面因素。因此要想实现政策目标,往往需要多种头寸相互配合,仅以利率头寸作为政策手段的体系在现代金融市场上是很难见效的。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依靠单一货币政策手段来抑制房地产过热现象的难度相当大,整个外部环境还不够成熟,税收政策的滞后、土地制度的陈旧、土地市场的不完善,监管体系的低效性与漏洞,以及人民币升值压力等,有这些因素所转化而成的头寸都有可能对过热产生影响,同时也都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相互作用,因此在制定货币政策手段时,必须与这些头寸配合使用,并不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头寸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房地产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求一篇关于我国房地产交易制度缺陷及完善的论文5000字
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
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
一 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
(一)房地产税制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
(二)房地产费制。
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
二 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不同的税种,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但现行的房地产税种的设置,绝大部分是参照其它行业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因而这些税种结构已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宏观税制的缺陷。
首先,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没有普遍建立起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其次,“***市场”中逃避税,国有资产流失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管理法》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体现***意愿,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哪些属于“自营”项目,征免界限难确定。
(二)微观税制的缺陷。
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这个环节主要调节***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助长了***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
求助论文高手关于税收论文
实现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的政策建议
一、开征系列环境税
我国在环保方面***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生态税收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对税收提出的要求。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的第一步应当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环境税。
(一)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而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1.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污染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
2.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至于碳税则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
3.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
4.噪音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
(二)环境保护专项税。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仅占GDP的0.7%~0.8%,而发达国家已占1.5%~2.5%,这也是造成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加大环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议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
二、调整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尽管这些税与环保有一定联系,但其设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对现有税制的完善就应渗透环保意识,***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以为环保服务(特别是对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整与完善上)。如对能源(煤炭、石油、水电和天然气)、交通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和汽车燃料(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这样一些产品间接税收(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中就可多考虑环境问题,根据保护环境的日益需求,根据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调高或降低税率。具体谈到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改革与完善,建议措施如下: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因而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首先,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第二,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二)完善计税办法。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
(三)规范资源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同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
三、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在税收方面,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非常必要。
四、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色化
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纳税的总体财政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尤其是费)已经相当重,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做好相关的“费改税”工作。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上述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收费等)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另外,还应做好环境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衔接工作,实现统一、高效运行。根据收入中性的原则,对现有税种不当的税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对环境有利的生态税取而代之。
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国工商税制中的地方税而言,目前的状况是: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改革进度滞后,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加快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应是:(1)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减少优惠;(2)坚持透明度原则,简化税制;(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4)适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5)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6)清费立税,规范税制。具体地说,应该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改变现行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法
(一)房产税
对内对外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
(二)土地使用税
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距悬殊的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车船使用税
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定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额,以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也依法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同样也应缴纳,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改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以公平税负、稳定税基、便于征管;税率改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地方***将有关城建的收费并轨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保证城乡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三、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
(一)筵席税
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筵席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7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到了52万元,至19***年也只征收2.5亿元。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清费立税,开征社会保障税
(一)清理整顿乱收费
应***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坚决取消;确需收取、具有“规费”和“使用费”性质的,可继续***取收费的形式征收;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这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强烈冲击,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通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已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取消屠宰税,在农村原有税费综合负担减轻的原则下调整农业税税率,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并使之保持长期稳定。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县试点。从试点的实践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及早全面推开。
六、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
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提高立法层次,合理划分税权。
一是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细则。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一定的税收加征和减免等权力,以更好地贯彻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
二是对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
地方制定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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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基过窄税基过窄
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税基窄,征收面不宽。具体而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限定在城市和工矿区,在某些城乡结合部,同一条街道的企业,一侧需要交税,另一侧不需要交税。另外,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对其他财产不征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也不纳房产税,即使是富人拥有的多套房产。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限定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和船舶,而对火车、轻轨、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未征税。并且车船税强调的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而不是对拥有的车船征税,大大缩小了税基。
2、计税依据不科学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这种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严重地与市场脱节。尤其近年来,房产价格升幅巨大,根据房产原值而不是市场价值进行计税,既大大减少了税收,还有违公平原则。房产税的另一计征根据是房屋租金,但纳税人可能不据实申报租金,难于征管。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使用的汽车和船舶,其计税依据也主要是车船的辆数、自重吨位和净吨位,忽视了车船的现有价值。土地税***用的是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率为每年每平方米0.6—30元1,这样的征税额度明显和日益增长的土地价值严重不相符合。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极差收益越来越突出,使用定额税率既降低了财政收入,又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
3、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
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
4、征税行政效率低下
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即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把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间进行划分。例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收系统征收,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地税系统征收。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财产税是由地方***征收。但地方***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财产税的制定权、解释权、税基决定权、税目和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权利都由中央享有。这样做既难以适应财产税的区域性特点,又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降低了行政效率。另外,征税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造成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非常不健全,对纳税人的房产缺乏全面的登记管理,加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配合程度低,所以很难对税源进行有效管理,大量税源流失。
5、税负不公平
我国的不动产课税分散在不同的税种中,税收优惠政策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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