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设计标准(房屋设计标准平面图)

房屋设计 60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屋设计标准,以及房屋设计标准平面图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国家商品房建筑标准是什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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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国家商品房建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  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扩展资料: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必须***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住宅建设***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建筑规范

房屋建筑设计标准有哪些

一、建筑

1、功能不同规范也不同,比如住宅、学校,剧院等等,各自都有对应的规范,这种规范就算一个大类吧,得根据你的需要来选;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7、《建筑制图标准》★

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9、《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1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1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4、《总图制图标准》

二、结构

1、《钢结构设计规范》★

2、《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9、《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10、《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其中带“★”本人认为应该熟记,但由于本人是外行,况且所谓的“常用的标准”也是因人而宜,所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介绍?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相关内容: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其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总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 、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 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 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 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0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1 联系廊 inte-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3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套内使用面积(m/套);

——套型阳台面积(m/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 无直接***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5.6 阳台

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用实体栏板。

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取防水措施。

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取保温措施。

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取防潮措施。

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8 门窗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 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取防卫措施。

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5.8.5 户门应***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

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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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设计的规范是什么?

我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1999)把7—9层的住宅称为中高层住宅;而把10层以上并设置电梯的住宅称为高层住宅。那么高层住宅的设计规范是什么呢?下面请看最新住宅建筑设计规范,高层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楼梯和电梯

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走廊和出入口

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2、高层住宅设计规范,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取措施。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光井应***取排水措施。

近年来,在我国城市住宅的设计与开发建设中,有一种被称为小高层的住宅异军突起,十分流行,在销售市场上很受广大购房者的青睬。其现象值得认真探索。

以上就是高层住宅规范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购房者有所帮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1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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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民用建筑设计标准

88年民用建筑设计标准(GB50016-1988)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于1988年7月1日发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主要适用于一般住宅建筑设计。

该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的设计原则,设计指标,材料使用规范,施工技术要求及检验评定等内容。

其中,设计原则包括综合性考虑,安全性考虑,经济性考虑,环境友好性考虑,使用性考虑和美观性考虑等内容。

此外,设计指标中还规定了地下室、层高、建筑层数、结构体系及其设计荷载、建筑面积及比例等内容。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还涉及到建筑外部结构体系,***暖、通风、空调、消防等系统的设计及其安装要求,建筑内部水电、除湿等设备的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技术要求和检验评定等内容。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如下:

总则

1、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 、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9、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0、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12、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3、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14、壁柜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5、凸窗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17、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8、中间层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19、架空层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 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1、联系廊inte-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2、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3、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4、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5、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6、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基本规定

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10、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指标计算

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套内使用面积(m/套);

——套型阳台面积(m/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套内空间

1、套型

2、卧室、起居室(厅)

3、厨房

4、卫生间

5、层高和室内净高

6、阳台

7、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8、门窗

共用部分

1、窗台、栏杆和台阶

2、安全疏散出口

3、楼梯

4、电梯

5、走廊和出入口

6、无障碍设计要求

7、信报箱

8、共用排气道

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0、附建公共用房

室内环境

1、日照、天然***光、遮阳

2、自然通风

3、隔声、降噪

4、防水、防潮

5、室内空气质量

建筑设备

1、一般规定

2、给水排水

3、***暖

4、燃气

5、通风

6、空调

7、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用“宜”,反面词***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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