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交房产税约号(广东税务公众号如何缴纳房产契税)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广东税务交房产税约号,以及广东税务公众号如何缴纳房产契税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123662老是叫我纳税
- 2、在深圳个人出租商铺或住宅分别要交什么税?到那里交?怎么办理?
- 3、2019广州个人出租房屋要交什么税?
- 4、广东纳税人按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是否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 5、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修改
123662老是叫我纳税
123662老是叫你纳税,这说明你是欠地税的税款。可以看看是不是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或城建税、交易费附加等税种。也不排除是不法分子伪造*** 短信。
123662是广东省地税局12366 短信平台,并于2010年11月22日正式上线。我市原有的短信服务将升级到12366短信平台,统一使用123662短信通知服务号码。
在深圳个人出租商铺或住宅分别要交什么税?到那里交?怎么办理?
个人出租商铺要交什么税(深圳)
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我市私房租赁税收由税务机关委托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等单位代征,受托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执行标准:
1、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2、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09%(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
注:以上带征率均未包括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非住房须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局申报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
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一级二级***四级五级六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 30元21元13元9元5元3元
这是在网上找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至于要带的资料无非租赁合同,身份证原件(还要根据缴税的目的,现实中很多个人出租都不缴税),可具体电询当地征管或是办理部门,只要资料齐全,应该办理的很快的。在北京办过个人房产出租,(北京有暂住证一说)直接到当地所辖派出所缴纳税款,不用去地税,办的相当的快。
2019广州个人出租房屋要交什么税?
你好,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法对税费的规定如下: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相关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个人出租商铺,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
3.房产税
个人将住房对外出租的,就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租金,按4%的税率税率计缴房产税;个人将非住房对外出租的,就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租金,按照12%的税率计缴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7.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税率为10%。
希望能帮到你。
广东纳税人按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是否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其中《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的“亏损”。(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其中《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所称破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四)地级及以上人民***、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重点扶持的。其中《公告》第一条第(四)款是指地级及以上人民***、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或发展和改革部门文件明确重点扶持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三、上述规定从2017年11月1日(审批时间)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修改
11月2日,广东省人民***发布《广东省人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规章的决定》,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将对《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省***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决定》指出,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第168号公布)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十一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此外,将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十五条修改为:“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及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应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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