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土地税减免条件(2020年土地房产税减免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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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哪些情况可以免交房产税?
- 2、房产税减免条件
- 3、房地产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 4、2022年房产税减免政策
哪些情况可以免交房产税?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免征房产税的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9.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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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条件
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及资料;一、困难性减免房产税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 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 条件及资料 一、困难性减免房产税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规定,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_,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的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_(如土地已用于出租、抵押等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土地闲_情形),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且当期(是指申请减免年度的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 (五)省***重点扶持(是指省***确定的对我省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纳税人,除省***外的地方***确定的对象不在此条规定的范围内)且纳税确有困难的。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条情形之一,但从事国家限制或 不鼓励发展产业、房地产企业的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减免税的资料 (一)企业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的书面报告,列明减免税税种、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分税种书写申请)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涉及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尚未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房产和土地,则须提供工程造价合同(或工程结算书)及相应“固定资产明细账”入账原始凭证,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中面积如与计税面积不一致,应有相关证明资料。 3、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资料。 4、纳税人必须提供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须有税务部门受理确认章)、财务报表(上年度12月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介鉴证报告(如有税务稽查报告,则提供税务稽查报告);上年度12月份的已发工资的工资表、已缴交社保、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6、纳税人须详细完整范围填写《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分税种填写一式一份,不得复印) 7、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份 8、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区分困难减免的不同情形,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分别提交相应的资料: 1、纳税人因破产、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_,造成纳税确有困难而申请减免的,应同时提交证明其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的证据资料(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及土地使用说明。 2、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而申请减免的,应同时提交导致亏损的政策文件。 3、纳税人发生严重亏损,造成纳税困难而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必须提供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须有税务部门受理确认章)、财务报表(上年度12月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介鉴证报告(如有税务稽查报告,则提供税务稽查报告);上年度12月份的已发工资的工资表、已缴交社保、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是指经***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确有发生此类灾害,并经保险公司等有权部门评估,确实存在重大损失的),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 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而申请减免的,应同时提交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材料(如县(市、区)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新闻报道或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等保险单险)。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而申请减免房产税的,应同时提交地级以上市人民***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文件。 6、符合省***重点扶持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而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应同时提交省人民***扶持政策文件。 以上各项资料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列明,资料复印件都必须写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如有涂改应有更正章。
房地产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房地产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定期免税规定如下: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3号文件精神,此项免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对于个别由***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由纳税人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与市财政局协商审核同意后,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87)市税三字12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规定,对于住宅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规定,对于住宅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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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房产税减免政策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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