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房产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条例)

房产知识 556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家房产税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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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第二条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

二、房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第七条 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

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

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

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第八条 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第九条 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财政、税务、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民***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第十条 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前项评价结果或延长有效期限,均由当地人民***审定公告之。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之。

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定,办理申报。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不依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申报者,处以五十万元(注)以下之罚金。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隐匿房地产不报或申报不实,企图偷漏税款者,除责令补交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金。第十五条 前两条所列违章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20%至30%奖给举发人,并为保守秘密。第十六条 不按期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交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

逾限三十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处理。第十七条 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依本条例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第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房地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注:人民币旧币,合新币50元--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或房屋使用者非产权人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按年征收,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至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详细资料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的配套税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基本介绍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86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 :1986年10月1日 当前版本 :2011年1月8日修订 政策全文,修订信息, 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8 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属档案1)

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属档案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属档案: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属档案2: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7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房产税征收规定都有哪些?

房产税征收规定都有哪些?, 房产税征收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物件,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物件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2]

征收期限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征收物件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装置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2]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2]

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装置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装置;旧房安装空调装置,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税的纳税的期限,地点都有哪些规定

过户需要提供资料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屋出售方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核档证明、买卖契约以及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等。

目前二手房买卖所涉及的税费主要有:

1、营业税(卖方):财政部、国税总局2008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二手房营业税新的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放松: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房产税都有哪些?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 *** 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 *** 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镇人民 *** 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座落于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3、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产权属国有,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房产税征收物件有哪些

房产税征收物件

房产税的征税物件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 、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有哪些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物件,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收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的征收: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3、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的征收依据有哪些

分为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依据为房产原值及相关税费与相应的土地价款(其中土地价款涉及到容积率)总和

从租计征依据为出租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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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首套房的房产税都有哪些

细则还没有出来如何征收还不知道。首套房基本上不会征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物件有哪些 房产税数额如何计算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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