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拍卖公告(天津***房产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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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的程序有哪些
- 2、拍卖天津企业房产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 3、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2004)
- 4、住宅用地出让“两集中” 政策精准保稳定
- 5、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 6、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1998修正)
***强制执行拍卖房产的程序有哪些
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2.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拍卖机构确定后,***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3.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的意见,获得***的同意和积极配合。4.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5.举行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时,***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的同意。
拍卖天津企业房产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拍卖天津企业房产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查询相关***息显示,纳税人是拍卖资产受让人,无需就此项资产交易缴纳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2004)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屋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第三条 房屋交易和房地产中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第六条 转让房屋应当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第七条 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能够按份分割的,共有权人有权处分其自有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八条 转让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和房屋共有权人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下,共有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九条 下列房屋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章建筑;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购房人将预购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交付使用前转让给他人的,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房屋,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房屋,并应当在有形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进行。第十二条 房地产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办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委托的事项、要求;
(三)委托费用和支付方式、时间;
(四)合同履行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双方可***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备案证明;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四)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执业规范及投诉电话等。第十五条 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成业务的;
(二)借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三)为禁止转让的房屋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四)索取服务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的;
(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
(六)诋毁或贬损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成立房地产交易场所、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房地产交易场所和房地产交易会的主办单位,应当为房屋交易当事人提供洽谈协商的安全场所、真实合法的交易信息、便利快捷的服务。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房屋交易网上管理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快捷、安全的服务,为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系统提供信息。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1993年9月3日发布、19***年9月25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市人民***令第88号)同时废止。
住宅用地出让“两集中” 政策精准保稳定
——天津中原研究院政策评述
日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2021年住宅用地集中出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如下。
根据天津中原研究院了解信息,按照自然资源部做好2021年住宅用地分类调控中集中出让的有关要求,多个城市将对土地出让的公告发布和出让活动进行集中组织。
天津市拟在2021年对住宅用地(含有住宅用地的混合用地)实行“两集中”的同步公开出让:
一是集中发布出让公告,全市原则上全年不超过3次;
二是集中组织出让活动,同批次的挂牌土地确定共同的挂牌起止日期、同批次的拍卖交易土地连续集中完成土地拍卖活动。
目前天津拟在3、6、9月中旬集中统一发布土地公告。
天津中原研究院认为,此项政策的推出实施将对土地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很大的巩固作用。
上周在天津市***披露的《天津市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预算草案》中,2021年天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为1496亿,比2020年的861亿增长74%,引发2021年天津土地市场大幅增加供应、大水漫溉的担心,而此次住宅用地出让“两集中”的政策,说明***力图通过土地的有序供应,确保土地市场的量价平稳,进而影响房地产市场保持整体稳定。天津中原研究院认为:
天津的房地产市场在过去的几年中,整体量价走势相对平稳,保持稳定的市场供应有助于实现市场的平稳发展;
天津的土地市场及新房市场结构上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通过集中式的土地出让有助于平衡区域间的供求关系;
集中式的土地出让有助于信息进一步的透明,有助于房企进行更准确的战略研判
集中式的土地出让有助于房企研判竞争,确保土地市场成交量价稳定
土地的有序出让有助于***及市场对市场异常的区域进行及时调整,对过热区域或发展相对缓慢的区域通过供应结构的调整改善市场关系,进而回复稳定。
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管好国家财产,减少财政流失,规范公物拍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拍卖是指拍卖企业受委托人的委托,将拍卖标的公开叫价,通过竞买人出价竞争,将拍卖标的拍归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买卖活动。第三条 拍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坚持时间优先、价格优先、价高者得的原则。第二章 拍卖范围第四条 拍卖范围: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走私、罚没等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以及变价、抵押等需处理的各类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铁路、港口、民航、邮电、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财政、海关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三)司法机关、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依照法律程序需强制执行公开处理的物品或变价抵押品。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立学校、国有企业等需公开出售的更替淘汰物品。
(五)宣布破产的国有企业财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的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第五条 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及专营、专卖商品,可***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首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粮、油和鲜活商品,应委托***指定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拍卖;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和假冒商品,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第六条 执法部门罚没的金银首饰类物品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方可拍卖。第七条 文物部门以及银行、保险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需处理的各类抵押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含有价证券)、理赔后回收的物品的拍卖办法,按国务院有关精神另行规定。第三章 拍卖机构第八条 市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拍卖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本市拍卖业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协调全市拍卖业的管理和拍卖机构的设置。第九条 经营公司拍卖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市拍卖工作协调小组指定的国营拍卖机关,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特业许可证;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拍卖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场所;
(三)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四章 拍卖活动第十条 委托拍卖公物的单位应先填制需变价出售的公物清单,持单位证明,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并将公物清单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拍卖机构对委托拍卖的公物进行审核、整理、分类、编号,根据物品的种类和委托方的要求,可***取有底价和无底价两种拍卖方式。第十二条 有底价拍卖,应由专业拍卖技术人员与财政部门、委托方共同议定拍卖标的底价,底价确定后,单方无权变更。凡通过拍卖行拍卖的企业国有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拍卖底价。无底价拍卖,由拍卖机构按无底价拍卖程序组织。第十三条 对多次变更底价仍未拍卖出去的公物,经委托方和拍卖机构协商,可作价收购处理。第十四条 公物拍卖可***取综合拍卖或专项拍卖等形式。对专项拍卖,拍卖机构应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第十五条 拍卖机构须在公开拍卖前七日公布拍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情况和看货、拍卖的时间、地点。第十六条 商业、物资经营单位参与竞买重要生产资料和专营、专卖商品时,必须持有准予经营该类商品的工商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明。第十七条 定向拍卖的竞买人范围,由委托单位和拍卖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与拍卖机构签订经公证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一经成交,各方均不得反悔,违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已拍卖出的各类物品(包括机动车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凭拍卖机构的拍卖凭证或***办理财产所有权(包括牌照、产权证等)转移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拍卖机构应定期将拍卖出的公物清单和成交额报送委托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第五章 拍卖的收费与收入的处理第二十一条 拍卖机构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主、合理收费的原则,视业务繁简和成交额大小,在市物价局规定的3%-20%的幅度内,按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拍卖机构的收入来源只限于拍卖手续费和与拍卖直接有关的其他合法收入。
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管好国家财产,减少财政流失,规范公物拍卖,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三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拍卖范围第四条 拍卖范围: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走私、罚没等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以及变价、抵押等需处理的各类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铁路、港口、民航、邮电、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财政、海关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照法律程序需强制执行公开处理的物品或变价抵押品。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立学校、国有企业等需公开出售的更替淘汰物品。
(五)宣布破产的国有企业财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的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第五条 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及专营、专卖商品,可***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首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粮、油和鲜活商品,应委托***指定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拍卖;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和假冒商品,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第六条 执法部门罚没的金银首饰物品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方可拍卖。第七条 文物部门以及银行、保险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需处理的各类抵押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含有价证券)、理赔后回收的物品的拍卖办法,按国务院有关精神另行规定。第三章 拍卖机构第八条 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拍卖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从严审批、适度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拍卖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九条 经营公物拍卖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市拍卖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拍卖机构,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特业许可证;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拍卖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场所;
(三)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四章 拍卖活动第十条 委托拍卖公物的单位应先填制需变价出售的公物清单,持单位证明,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并将公物清单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拍卖机构对委托拍卖的公物进行审核、整理、分类、编号,根据物品的种类和委托方的要求,可***取有保留价和无保留价两种拍卖方式。第十二条 有保留价拍卖,应由专业拍卖技术人员与财政部门、委托方共同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确定后,单方无权变更。凡通过拍卖行拍卖的企业国有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拍卖保留价。无保留价拍卖,由拍卖机构按无保留价拍卖程序组织。第十三条 对多次变更保留价仍未拍卖出去的公物,经委托方和拍卖机构协商,可作价收购处理。第十四条 公物拍卖可***取综合拍卖或专项拍卖等形式。对专项拍卖,拍卖机构应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第十五条 拍卖机构须在公开拍卖前七日公布拍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情况和看货、拍卖的时间、地点。第十六条 商业、物资经营单位参与竞买重要生产资料和专营、专卖商品时,必须持有准予经营该类商品的工商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明。第十七条 定向拍卖的竞买人范围,由委托单位和拍卖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与拍卖机构签订经公证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一经成交,各方均不得反悔,违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已拍卖出的各类物品(包括机动车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凭拍卖机构的拍卖凭证或***办理财产所有权(包括牌照、产权证等)转移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拍卖机构应定期将拍卖出的公物清单和成交额报送委托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第五章 拍卖的收费与收入的处理第二十一条 拍卖机构拍卖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物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例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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