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房产不能子女继承(子女可以直接继承房产吗)

房产知识 510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六种房产不能子女继承,以及子女可以直接继承房产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关于子女继承房产的法律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六种房产不能子女继承,以及子女可以直接继承房产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子女继承房产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注意!明年起这些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

注意!明年起这些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

注意!明年起这些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继承“新规”大变,子女们一定要格外留意。千万不能天真地以为父母的房产就是自己的,注意!明年起这些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

注意!明年起这些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1

近20多年来,可以说房子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有人认为“有房才有家”,可见房子展现出来的非凡魅力!

正是这个原因,也让所有人面临一个难题,那就是房产的继承,从传统观念来看,大家都认为“子承父业”天经地义,财产肯定都是子女的。

这样的继承方式看似没有问题,并且,一直以来,绝大多数家庭也是这样做的。

《民法典》的出台,在继承问题上有了全新的改变,同时会颠覆大家的传统认知,尤其从2022年开始,甚至可能会出现,子女不能继承父母财产的情况。

为啥要这样说呢?以下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新法规作出的不同调整!

第一点:新的继承权增了两种立遗嘱的方式

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最有效的方式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两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的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第二点: 防止立遗嘱违背老人真实意愿,新增“见证人”规定

一二线城市,一套房子几百万元,所以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很多兄弟姐妹出怪招,让父母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新规规定必须有两名见证人在场,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第三点: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顾名思义,就是给老人立遗嘱一次反悔的机会,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见到子女们不孝顺父母,但是为了获得父母的房产表面一套背后一套。所以“反悔”制度就给了父母们另外一道保障,有机会修改遗嘱。

第四点: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规定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

第五点:新规扩大了继承范围,不再局限于子女身上

在传统观念上,不管子女是否孝顺,也不管是否立了遗嘱,只要父母去世后,所有财产肯定都归儿女!

而新法规出台后,则完全改变了这种现状,因为里面又新增了几类合法继承人,比如外甥女,外甥,侄女,侄子等,除此以外,个人财产还可以赠与集体,国家,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

关于继承,并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简单,一不小心,可能就会失去继承财产。

也就是说,在新法规下,如果儿女在父母生前不尽孝,父母完全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不把财产留给子女。

此外,依据新规,未来三种房子可能无法过户,我国现有的1.5亿独生子女家庭要格外注意。

第一类:设立居住权的房子

居住权是《民法典》最新提出的概念,所谓居住权就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二类:没有设立遗嘱或者遗嘱上未明确继承人的房子

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在新的继承法中却并非如此,新的继承法中规定了第一顺位人为父母、子女和配偶,也就是说即使是独生子女,也并不是唯一的继承人。

因此如果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并没有设立遗嘱或者设立遗嘱的时候并没有明确房子的具体归属,那么在继承房产的时候就会产生***,孩子不是唯一的继承人,如果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自愿放弃继承房产,那么这套房子均等继承给每一位继承人,子女也就无法顺利过户。

第三类:老家宅基地

宅基地的继承分为两种,一种是宅基地上面建设有房子,另一种是单独的宅基地。

如果是宅基地上面建设有房子,房子属于父母的私有财产,不管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都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子。如果是单独的宅基地,则需要看子女的户口是否是在农村户口,如果已经迁移到城镇户口,那么将无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注意!明年起这些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2

在大众的印象里,如果自己是独生子女,家里已经买了房的情况下,如果有一天父母离世了,他们名下的房产就名正言顺由自己继承了。

毕竟自己是独生子女,不存在争夺遗产的情况,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其实不然,在法律面前,想要继承房产并没有那么简单。

如果没有「它」,即便是独生子女也不一定能够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它」就是遗嘱。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通俗来讲就是,倘若一个人去世以后,这个人的遗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话,则按照上述,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遗产由三方共同继承,若是独生子女,只能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如果这个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了,那么由第二顺序的人员继承。

还记得曾经在网上盛传一时的遗产分配图吗?

这个分配图就真实的体现了我曾经遇到的一个咨询的故事,那么我就给这个咨询的姑娘化名为许明吧。

许明怎么也没想到,独生子女的她,继承自己的父亲名下的房子,居然需要叔叔和姑姑的同意。

故事的缘由从父亲生前留下一套132平方米的房子说起,矛盾在奶奶去世后开始显现,叔叔和姑姑一纸诉状将她告上了***,要求继承应得的遗产,让许明支付折价款。

法庭上,许明气得浑身发抖,她的父母去世早,这些年都是奶奶含辛茹苦地将她养大,而身为奶奶的儿子和女儿,叔叔和姑姑这些年,除了过年回家蹭顿饭,平时就像没这个家似的。

当初父亲去世,叔叔和姑姑就觊觎父亲的财产,还怂恿奶奶立遗嘱给他们二人,奶奶当时跳脚骂道:「只要我还活着,你们别想打这个房子的主意,这是她爸爸留给许明的」。

可惜奶奶年事已高且法律意识淡薄,这才让叔叔和姑姑有了可趁之机。因为她的叔叔和姑姑确实有份,这在法律上叫转继承。

最终,许明痛快地履行了判决,自此之后和叔叔和姑姑断绝了关系。

虽然许明的父亲的确承诺房子给了他,但是没有遗嘱,许明还是无法单独继承这套房子,除非其他有继承权的人都到公证处或者***明确表示放弃。

父母若是想要将自己的房产安全地留给自己的子女,首先可以在生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

在赠与合同中,可约定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约定好的赠与然后记得做一个公证,在赠与公证完成后记得及时得去办理过户登记,登记在子女名下。

还有父母在赠与房产时,最好能附加条件: 「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产的使用权」 。因为也会有些不孝儿女办理赠与过户后,会把父母赶出房屋,这点考虑是为了保证父母的居住权不受侵犯。

最后记得,如果父母在生前能办理一份遗嘱公证,确立一份能受到法律保护的遗嘱,可能是避免后代陷入遗产***的最好方法。

立遗嘱时必须注意4点:

1、遗嘱的内容一定是针对被继承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对他人的财产作处分。

2、无论是哪种遗 嘱,都要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得到有效认定。

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已不再具有优先性,即使有公证遗嘱,最终具有效力的仍然是最后一份遗嘱。

3、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继承人都认为有「口头遗嘱」也可以办理继承,其实还是「自书遗嘱」更好。

因为口头遗嘱是很难实现的,风险极高。而且最好由自己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尽量不要打印,因为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比较高,这样的'遗嘱同样也难以实现。

4、立遗嘱的过程最好全程拍摄下来。这样即使将来上了法庭,也可以大大提高遗嘱的真实性。签字时也请被继承人务必亲笔签字,不要找人代签或者用签章。还要在签字上按上手印。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对遗嘱的看法也在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并不排斥生前立遗嘱。

如果能跟父母和和气气的商谈这件事,相信父母也不会怪你的,因为明天跟意外真的不知道哪个先来。

因为只有订立了一份合规、完美的遗嘱,才能实现财富的「身前有效规划,身后精准传承」。

注意!明年起这些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3

今年起,继承“新规”大变,子女们一定要格外留意。千万不能再天真地以为,父母的房产本该就是自己的,自己享有对父母房产的唯一继承权。因此就可以对年迈的父母不管不问,甚至是不尽赡养之责。

第一、3种情况,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争也没用。

1、父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个人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情况。这就是我们文章开头所说的案例,老人把深圳总价值800多万的房产立遗嘱留给保姆,不给子女,完全是合法合规的,子女诉诸法律去争也是没用的;

2、哪怕是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出现了“未尽赡养父母之责”的情况,也会被剥夺遗产继承权。父母有权利不把房子留给子女或者少分给子女。换言之,不尽孝的子女可能“不再继承”父母房产;

3、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子女无法继承。因为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无法继承的。打个比方,如果是老人对保姆将某套房子设立了居住权,那么仅仅是保姆个人享有这套房子的居住使用权利,保姆的子女是无法继承该房子的。再说得清楚点,这套房子的权属仍然属于老人的子女,而且在保姆去世后,房子的居住权自动消失,保姆的子女连居住使用的权利都没有了。

第二、公证遗嘱优先被删除,新规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录音录像、打印立遗嘱方式。

2021年之前立遗嘱有5种方式,分别是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其中公证遗嘱的优先级别最高。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同时立了5种不同类型的遗嘱,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4种遗嘱设立的时间都晚于公证遗嘱,但因为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权,最后执行时仍然会以公证遗嘱为准。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新规,首先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权,同时还设立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即不管立了多少份遗嘱,都以时间最新的那一份为准。

此外,新规还增加了录音录像立遗嘱和打印立遗嘱的方式。同时为防止被胁迫,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专家分析认为,新规有关遗嘱方面的改进还是充满人情味的,且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尤其是废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权”更是让人拍手称赞。一直以来,公证遗嘱优先都滋生了很多矛盾,比如遗嘱订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子女的照顾让老人改变了心意,虽然老人后面又设立了代书遗嘱,但最终判决却依旧是按照之前设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执行。这不免让很多老人带着遗憾离世,同时也会寒了很多尽心尽力子女的心。新规删除公证遗嘱优先权,能很好地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值得点赞。

比如,老王在立公证遗嘱时把房子平均分割给两个儿子,但是在立完遗嘱的两年内,大儿子得知自己可以分得一半的房产后,就开始对老人不管不问,三年里老人的饮食起居全由小儿子照料。因此老人后面又设立了自书遗嘱,决定将房产的所有权全部留给小儿子。按照原来的规定,老人必须更改公证遗嘱才能达成所愿,但是按照新规,老人第二份自书遗嘱就会生效,这套房子的继承权最后全部都属于小儿子。新规定的优势,一目了然。

第三、新规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了

大家一定看过这样的新闻,无儿无女的老人常年由侄女照料,但老人去世后,侄女却无法全额继承老人的房产。因为按照原来的规定,侄女是无权继承老人遗产的,所以最后房产被收归国有。

比如2019年发生在深圳的真实案例:罗湖区村民蔡某某名下有一套回迁房,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侄女向***提***讼,要求分配该房产。考虑到侄女对老人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审理判定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被收归国有。

很多人会觉得遗憾,毕竟侄女尽心尽力照顾了老人,于情于理都应该继承叔叔的全部房产。不过从今年起,这种情况就不会再发生了,新规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即未来在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在的情况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作为第三顺位合法继承人代位继承房产、存款等遗产。

对尽了照顾老人义务的侄、甥,允许他们继承老人的房产,这可以理解,那么新规为什么要同意那些未尽半点赡养之责的侄、甥也享有合法的代位继承权呢?专家解读认为,从宏观上讲,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必定离不开对私有财产最低限度的保护。同时,强化私有财产保护,也是弱势群体的福音。而扩大了继承人范围的举动正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一立场。

第四、新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已经较为普及,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何为遗嘱信托?主要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载明将其全部财产或一部,在其死亡后,委托给受托人,由其为遗嘱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因此,遗嘱信托是一种典型的身后信托和个人信托。

为什么要推出遗嘱信托?归根结底是因为它有利于丰富居民财富传承工具,更能推动解决老龄化社会中的私人财产管理难题。遗嘱信托的使用对象主要是三类人:一是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或没有合理使用、支配遗产,可能会挥霍继承财产的人。这一点我们在很多影视剧中都有见到;二是对遗产管理及配置有专业需求的人;三是实现委托人意志延续,遗嘱信托被称为“坟墓里伸出来的手”。

除此之外,继承新规还有其它变化,但总的来说,大家最为关心的还是以上四点变化。尤其是第一类中的3种情况下“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更是彻底颠覆了很多人长期以来的陈旧认知。毕竟中国是非常注重传统思想的国家。

但不得不承认,新规的确规范和进步了很多,尤其是与房产相关的继承条款变化似乎也在提醒暗示着我们:不管是几百万、几千万的房产,终究都是身外之物,人世间至善至美的永远是亲情。尤其是“不尽孝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规定,更体现了政策制定者有意在告诫世人: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法定的责任,更是一种要履行的义务。

哪些子女不能继承父母

5种情况子女不能继承

(一)5种情况子女不能继承

1、已办理分户,并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

宅基地准则是一户一宅,既然已经分户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继承。

2、已办理分户,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了保护集体其他人员的利益,不符合条件的子女不能继承。

3、不属于农村居民户口

由于特殊原因把户口迁走,取消农业户口前又没有把户口迁回来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房屋不能翻修。只能等房子自然坍塌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4、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

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最后导致房屋坍塌的。这种宅基地都会被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

5、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的部分

宅基地也是有使用面积规定的。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超标的部分不会被确权,自然也就不能继承了。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开的,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享有所有权,但是使用权却是给了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对房屋却是享有所有权的。所以,一般说继承,其实是指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而并非是宅基地。

二、土地可以继承吗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还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三、继承***多少年后不能***

民事案件中,我国确定管辖基本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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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继承父母房产

这些情况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继承父母房产

这些情况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继承父母房产,在传统观念中,子承父业,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事实上并不是完全这样,这些情况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继承父母房产。

这些情况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继承父母房产1

2021年起,新规有变,未来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的情况确确实实可能存在——2021年1月1日全新修订的素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正式开始实行,其中关于“继承权”的新规有大幅变化。新规下,有两种情况,父母可以不把房产留给子女。换言之,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而且如果父母是依照法律法规选择不把房产留给子女,子女如果不同意,像过去一样去争去闹也是没用的。 不仅多子女家庭要留意,独生子女也要留意。

情况一:新规赋予了父母“自由处置”房产的权利,父母可以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子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民法典》新规第1133 条第3 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举个例子,老张有两个儿子,他们都很孝顺且家庭经济实力都非常雄厚,但老张热衷公益,一直以来他都把自己的退休金收入捐赠给希望小学和其它公益组织。老张很早就打算,百年后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财产都捐赠给公益组织。而且他还立下了公证遗嘱。对于老张这种做法,法律上是给予支持的,未来即使他的子女来争夺遗产,也没有用了。

情况二:《民法典》新规第1130条第4条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直白点说就是,如果子女在父母生前未尽赡养之责,父母完全可以剥夺该子女的房产、财产继承权。哪怕是独生子女,也不例外。新规明确规定了,子女不尽扶养义务之责,分配遗产时,父母可以不分遗产给他们。

打个比方,小王是独生子,自小娇生惯养,而且家里的条件很富裕。然而他从小品行就差,长大后更是变本加厉,对于自己的父母更是经常拳脚相向。到了三四十岁还是一事无成。父母也早就放弃了这个儿子,他们二老早就盘算着百年后把名下财产全部捐赠给公益组织。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支持的,也就是说小王即使是独生子女,但是因为伤透了父母的心,他们未来仍然可以选择不把房产留给小王。换言之,在小王父母百年后,小王也不能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除此之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子女拥有继承父母房产的权利,但却在一定期限内无使用房子的权限。那就是父母生前对自己的房子“设立了居住权”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于老人和保姆之间,或者老人和常年照顾自己的亲友之间。老人为了报恩,既不想辜负子女,也想给常年照顾自己的人余生有住房保障,法律赋予他们对自己房产对指定人设置“居住权”的权利。何为居住权?简单来说就是,房产所有人对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设置的使用房产的权利,仅限于居住,不可交易、转租、抵押等其它用途。

以上三种情况,都是真实发生过,而且新规明确支持的。这算是新版《民法典》比较大的一次变动,和以往我们了解到的遗产继承很大差异。新规下,子女真的可能“不再继承”父母房产,不管是多生子女还是独生子女都要留意。

除此之外,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新规还有其它三大非常明显的变化,也值得我们留意:

第一、公证遗嘱优先被删除,还增设了录音录像、打印、口头立遗嘱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往立遗嘱的方式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5种,其中以公证遗嘱的优先权最高,换言之如果老人同时立了以上5种遗嘱,不管公证遗嘱是否最后确立,最后都会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执行。

但从2021年起,公证遗嘱优先权被删除了,未来如果老人立了多种遗嘱,都以最终的遗嘱为准。而且新规还增加了录音录像、打印和口头遗嘱三种方式。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止老人被胁迫,各种遗嘱确立时,都要求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证明。

口头遗嘱重点说明一下,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下的口头遗嘱。同样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危急解除,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第二、继承人“范围”扩大了:侄、甥也可以代位继承了

原有的.法律继承人是指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但从今年起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在的情况下也可以代位继承了。这也是今年起实施的新规的重要变化之一。需知,在以往发生过很多起,老人离世无法定继承人,最终房产、财产收归国有的情况。新规显然是考虑到了这种情况,所以才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有人可能会觉得,侄、甥并未尽丝毫赡养老人之责,为何他们也有权利来继承老人的遗产?我们认为这正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三、女性继承地位提高,男女继承权平等了。

妇联作家王春霞直言指出,新版《民法典》是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典范。《民法典》在继承关系方面,除了规定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外,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平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代位继承既适用于父系血亲也适用于母系血亲。

前段时间我们就看到有女网友在网上自述自己遭遇到了父母的“不公正”对待:家里老房子***,获得了2套房产和300万现金。由于哥哥早就***国外了,照顾父母的重任常年落在自己身上。但即便如此,也没有换来父母的公正对待,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父母把这两套房产和260万现金都留给了儿子。自己最终没有落得任何财产。

对于上述该女子正遭遇的情况,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很正常,甚至会搬出传统观念认为家里的资产本来就应该传男不传女,更何况女儿早已嫁人,是别人的儿媳妇。但不管大家如何站在传统思维的制高点发声都无济于事,因为按照新规,儿子和女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即父母应该“一碗水端平”,2套房子和300万现金,父母在想分割的情况下就一定要进行平等分割。事实上,按照给网友的自述,她理应比哥哥多分财产,因为她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比哥哥多。

这些情况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继承父母房产2

在传统观念中,子承父业,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事实上并不是完全这样,即使是子女也可能面临无法继承父母房产的情况。在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中规定,有3种情况下,子女是无法继承父母的房产的,子女请注意。

第一:子女有重大过失,会失去继承权

我们知道在继承的过程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光有子女,还有配偶和父母。所以如果子女有重大过失的话,就会失去继承权。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以下5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第一:故意***被继承人;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其他继承人;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第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子女如果有以上5种行为之一的,就会丧失继承权。但这5种行为还是有区别的,一般有第一项和第二项两种行为的会永久丧失父母房产的继承权。但如果是第三项到第五项行为,如果后期有悔改变相,并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恕或者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把子女列为了继承人,那么子女在父母去世后还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

《民法典》中增加宽恕制度,笔者认为无论是对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都是非常合理的。首先对于继承人来说,如果不是第一项和第二项重大过失,我们不能把他们一棒子打死,不给任何机会,也不能一成不变地看人,应该给一定的机会。而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即使子女过去犯过错误,他们也希望自己老了以后能有子女陪伴,给子女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二:设立了居住权的房产,子女暂时无法继承

在《民法典》中,第366条提出了设立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另外对于居住权《民法典》中还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子女继承的房子被父母设立居住权,那么即使子女拥有房子的产权,也不能将房子出租或者出售,直到居住权到期或者拥有居住权的人死亡,子女才能真正拥有房子的使用权。

例如老李早年丧妻,老了以后找了一位老伴搭伙过日子(没有领证),老李去世之后,虽然把房子产权留给了子女,但也给老伴设立了居住权。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子产权虽然属于子女,但老伴有权居住在房子里面,直到老伴去世。这时这套房子就被设立居住权,子女虽然有产权,但却不能把房子出租,也不能出售。

第三:父母留有遗嘱,而且遗嘱中明确表示自己的房产由子女以外的人继承

我们知道在继承法中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这是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的继承顺序,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遗嘱,应该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另外在《民法典》的10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所以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把房产留给任何人,甚至国家,并不一定是子女。

同样以老李举例,例如老李老了需要子女照顾,但子女并不孝顺,不愿意照顾老李,平时老李的生活起居都是由老李找到的老伴照顾。这种情况下,老李在生前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去世以后把自己的房产留给老伴。这种情况下尽管老李和老伴并没有领证,子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子女也不能继承老李的房产,而是应该按照老李的遗嘱进行分配,房产由老李的老伴继承。

经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新规下即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子女也不一定就能继承父母的房产。所以不要因为自己是父母的子女就有恃无恐,认为自己一定能继承父母的房产。作为子女该负赡养义务的时候要负赡养义务,该孝顺父母的时候要孝顺父母。

这些情况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继承父母房产3

独生子女要注意了,有2类房产无法过户。

1、被继承人没有明确归属的房子

2020年11月报道的一则消息称,在父母去世后,作为独生子女的小丽被告知不能够全部继承300万元的房产,这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这是因为父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把房产过户给子女导致的,小丽的奶奶也是第一继承人,在奶奶去世后,小丽的大伯和姑姑也能继承。独生子女不能继承房子?不少人表示太扯了,所以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记得提前立遗嘱和过户。

2、宅基地和老公房家属院

宅基地和老公房家属院之所以不能继承,是因为这类房子,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所以就算是独生子女也没办法继承。

2021年,《民法典》颁布,关于继承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换言之,从今年起,父母的房子全部按新规继承,房子不用再争了。

1、处分不动产需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这是什么意思呢?给大家举个例子。一对再婚夫妻在婚后一起买了房,因为男方出了大部分的钱,所以房子只写了男方一人的名字。夫妻二人以及女方的女儿三人一起生活,女儿也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不过后来男方立遗嘱声明,要把现在居住的房子和大部分财产留给亲生儿子,这样是可行的吗?

《民法典》实施后,女方有权拒绝。首先有一点是很明确的,房子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男方无权处理房子的全部产权,这也就解释了“处分不动产需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另外,女方的女儿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且其女儿也进行了赡养,所以她是有继承权的。

2、扩大继承人范围,侄甥也能继承

过去合法继承人是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新规明确增加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为代位合法继承人。当然了,只有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去世之后,侄甥才可以继承。

在新规下,对于那些没有尽孝、不赡养父母的子女,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选定继承人,就算是子女来闹也没用,所以说子女也可能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3、新增两种立遗嘱的方式

新规增加了录音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方式,要求要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以此来防止出现老人被胁迫的情况。

此外,在老人有疾病、重伤等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需要提醒的是,也需要两位见证人,而且如果脱离了危险,口头遗嘱就失效了。

4、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权

过去公证遗嘱是有优先权的,也就是说不管父母在世立了多少份遗嘱,最后都以公证遗嘱执行,其实这样的方式是有弊端的,对于那些腿脚不方便的老人来说,想修改遗嘱很困难,有些老人即便是想修改也干脆作罢。

而“继承新规”表明,公证遗嘱优先权被取消,最后执行的是最新一条有效力的遗嘱。

2022年起发生哪些情况子女将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

第一种是爸爸妈妈一共有的房产。这样的事情比较常见,举例子:倘若很高两口子有两个儿女,老婆离开后,未留下遗书,很高自此与其中一名儿女日常生活,之后,很高立过遗书后也走了,遗书确立房地产归一起生活的儿女A,那是不是代表着儿女B就没有继承房产的权利了呢?回答是否定的,由于老婆那时候未自书遗嘱,依照第一顺位继承人标准,很高、A儿女、B子女均分妻子的1/2房地产,即3人各分到1/6房地产,而很高的遗书只有确定2/3(自己本身的1/2+从爱人那边分到的1/6)房地产。看得出,就算很高自书遗嘱特定了唯一继承人A,A也无法承继房产共有一部分。

第二种是仅有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指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修建和销售的房子,一般包括接管公有住房、企业产等,在98房改办以前,公有住房比较普遍,这种住宅除开通过房改办获得产权的可承继外,别的仅有承租权,由于产权年限属于国家和单位,公有住房使用人只可以从容许范围之内一部分履行占据、应用和收益的权利,自然,针对仅有所有权无所有权的公有住房,当然就无法承继。

第三种是配有居留权的住房,承继遭受一定“限定”。来年民法执行之后,给房子开设居留权的情况应当许多,开设居留权的房子不仅对转卖、租赁具备唯一性,其实对承继也是有“限定”。

例如,老谢的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由家庭保姆李阿姨伺候生活起居,老谢充分考虑李阿姨一个人在外无住所,就给她备案设置权限终生居留权,那样的话,就算子女继承了这一套房子,也不能把李阿姨赶跑,只有直到李阿姨过世之后才能做到真正取回房子,从这个角度看,承继配有居留权的房屋,流动性受到影响,使用权并不完全。对于此事,你了解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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