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条例和实施细则(房产税条例和实施细则最新)

房产知识 519
今天给各位分享房产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产税条例和实施细则最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今天给各位分享房产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产税条例和实施细则最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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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 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及细则是什么?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9修正)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件》第十条制定。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第五条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减征、免征房产税。第十一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湖南 房产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这份施行细则是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 1、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2、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不清或者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3、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者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者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 4、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2)、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3)、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 前款所列免税单位以及《条例》所列免税单位自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或者出租的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6、房产税纳税期限: (1)、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缴纳; (2)、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 7、纳税人应当依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房屋的座落、构造、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或者租金收入情况,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房屋产权,或者新建、扩建、拆除、毁损房屋使计税基数发生变更的,应当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8、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但是由于各个地方的房产税几乎每年都会进行着小幅的改动,所以具体的情况,还需要到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解。了解了房产税暂行条例,也就对国家给予我们的优惠政策有了一定的了解,相信在 购房 时也就会更加理智的去选择。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单位或个人办的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院所使用的能够单独记载价值的房产。

(二)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占用的房产。

(三)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

(四)社会***单位使用的房产。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和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核批,并报省税务局备查。第七条 按《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期限定为每年两次征收,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出租或自营的房产税,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

个人出租或自营比较集中的房产,房产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代征代缴,按代征的税额付给3%的手续费。第八条 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第九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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